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5]40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0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发票申报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中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2005年上半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可同时使用新、旧版普通发票申报退税。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于2005年7月1日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三、请你局商请外交部礼宾司尽快召开一次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发票问题说明会,讲清政策,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请你局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旧版发票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