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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项目税收分成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锡署发[2005]1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2

施行日期:2005-09-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

为调动旗县市(区)推进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旗县市(区)财政实力和盟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经行署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重点项目主税实行分成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盟级推进的重点项目中实行税收分成的主要包括煤电及煤转化项目。肉食品加工、乳业、部分矿业等重点项目暂不实行税收分成,由属地征收。

二、列入国家规划矿区的胜利煤田、白音华煤田的煤、电、煤转化等重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盟旗两级7∶3的比例进行分成,副税留在项目所在旗市。其中,平庄煤业集团白音华露天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2003年实际征收额为基数,从2005年起按7∶3的比例盟旗两级进行分成,副税留在西乌旗。盟内其他煤田建成投产后的税收分成视项目情况另行确定。

三、单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盟旗两级7∶3的比例进行分成,副税留在项目所在旗县市(区)。

四、上都电厂投产后的税收,仍按2003年8月25日行署常务会议确定的“副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房产税等小额税)全部留给正蓝旗;主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盟级、正蓝旗、多伦县按50∶30∶20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要求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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