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
为调动旗县市(区)推进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旗县市(区)财政实力和盟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经行署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重点项目主税实行分成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盟级推进的重点项目中实行税收分成的主要包括煤电及煤转化项目。肉食品加工、乳业、部分矿业等重点项目暂不实行税收分成,由属地征收。
二、列入国家规划矿区的胜利煤田、白音华煤田的煤、电、煤转化等重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盟旗两级7∶3的比例进行分成,副税留在项目所在旗市。其中,平庄煤业集团白音华露天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2003年实际征收额为基数,从2005年起按7∶3的比例盟旗两级进行分成,副税留在西乌旗。盟内其他煤田建成投产后的税收分成视项目情况另行确定。
三、单机30万千瓦以上火电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盟旗两级7∶3的比例进行分成,副税留在项目所在旗县市(区)。
四、上都电厂投产后的税收,仍按2003年8月25日行署常务会议确定的“副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房产税等小额税)全部留给正蓝旗;主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盟级、正蓝旗、多伦县按50∶30∶20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要求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