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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梅州市出口退税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5]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10-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和2005年8月5日全市外经贸工作现场会议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起我市出口退税基数实行动态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按照“多出口、多得基数”的原则,实行动态的出口退税基数管理机制,鼓励多出口的县(市、区)多得出口退税基数,以调动各县(市、区)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二、管理方法

根据市直和各县(市、区)当年度实际出口退税额(含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所占全市当年度实际出口退税总额的比重,乘以省核定我市的出口退税基数14711万元,计算出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年度的出口退税基数。

当年度出口退税基数=14711×某县当年度实际出口退税额/全市当年度实际出口退税总额

出口退税基数实行每年年终一次性核定。即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根据市直和各县(市、区)当年度的实际出口退税额,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核定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年度的出口退税基数;然后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当年度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进行清算,并在年终专项上解市财政局。

三、管理机构

出口退税基数动态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共同负责管理,并根据出口退税政策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各县(市、区)财政、外经贸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八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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