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闽地税函(2004)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8

施行日期:2004-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