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此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闽地税函(2004)1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8
施行日期:2004-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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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福州市温泉资源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2004]5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的解答〉的通知》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列资源税征税项目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44号)中所规定的“除下文列举征收外,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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