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转发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4]1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4]5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以及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修桥、筑路等取土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00]12号)规定,现对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资源税问题明确如下:公路、桥梁、大堤、水库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不征收资源税;对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内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围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设的,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