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地区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硅矿石、天然沥青矿、泥炭等三品目开征资源税。其中,硅矿石按10元/吨征收;天然沥青矿按15元/吨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府函(2004)1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2
施行日期:2004-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地区公共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3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硅矿石、天然沥青矿、泥炭等三品目开征资源税。其中,硅矿石按10元/吨征收;天然沥青矿按15元/吨征收;泥炭按5元/立方米征收。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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