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税所二(2001)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09
施行日期:2001-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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