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0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6]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1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0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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