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该通知第二条中企业转让持股95%以上企业的范围包括持股95%的企业。
二、该通知第三条中企业转让子公司的范围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及其以上的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4]6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该通知第二条中企业转让持股95%以上企业的范围包括持股95%的企业。
二、该通知第三条中企业转让子公司的范围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持股95%及其以上的企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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