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21号)文件要求,同意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向其总机构中国诚通控股公司上缴管理费6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9
施行日期:200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21号)文件要求,同意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江苏公司向其总机构中国诚通控股公司上缴管理费6万元。其在标准以内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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