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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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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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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工作,要注意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要考虑到需要,要纳入劳动计划,要注意掌握吸收的条件,不要盲目地吸收,更不要把居住在农村的农场职工的子女,也安置到农场工作。

注:劳动部、公安部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通知,劳改农场安置干部、工人以及留场就业人员的子女问题,也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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