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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的公告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11-30

施行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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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特此公告。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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