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劳办力字(1991)4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23

施行日期:1991-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 大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再规定试用期问题的请示》(大劳信字〔1991〕10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