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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今年以来矿山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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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今年以来矿山重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今年以来矿山重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为此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国安〔1991〕9号发出了《关于今年以来矿山重大事故的通报》。据不完全统计,5、6月份,全国矿山又发生了:一次死亡3至9人事故49起,死亡216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118人。以上情况说明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很严峻。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报精神,扭转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发挥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作用,强化安全卫生的监察和检测工作。

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要认真履行国家所授予的职权,加强现场监察,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做好季节性灾害的预防工作;认真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工程完成情况;发现重大隐患,及时签发《矿山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要求企业和主管部门限期整改。对不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或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也不提出整改要求的矿山安全监察员,要进行教育或追究责任。

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山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

四、对已发生的伤亡事故,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查处,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管理和承担责任”的原则,分清责任,把好事故批复结案关。

五、各级劳动部门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要积极改变通讯落后的状况,伤亡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向上级报告,以便上级及时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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