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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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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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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股份制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促使公司股东和董事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发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就监管机构列席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正式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日期、地点、议题、会议召集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应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以下电子邮箱:zhonghe_wang@circ.gov.cn。

二、中国保监会决定列席会议的,在接到通知的5日内,将列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三、监管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对会议讨论和决议事项发表意见。

四、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决议情况。

联系人:刘俊,010-66286067;王中合,010-66286537。

传真:010-66288152。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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