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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证券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08-17

施行日期:2000-08-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证券公司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们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福州、苏州、合肥和成都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南京、杭州、顺义和武汉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郑州、南宁、长春、厦门和兰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无锡、杭州、昆明、东范和珠海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佛山、福州、无锡和萧山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长沙、南京、南宁和昆明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兴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南京、西安、哈尔滨、成都和杭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乌鲁木齐、西安、沈阳和郑州各筹建~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福州、南京、乌鲁木齐、西安和南宁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和苏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和大同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西藏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日喀则和成都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和昆明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和福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和杭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和重庆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和西安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和成都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同意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和株州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同意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和运城各筹建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本次获准分别在太原、大同、株州和运城筹建证券营业部,应用于规范当地非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网点,并将该网点清理情况在二十日内报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我会备案。

三、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六个月。

四、证券营业部的选址须在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选址前须向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 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机构字[1998]第46号)及有关规定,对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进行监督,对证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对证券营业部的正式开业进行审批,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证券营业部获准开业,应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七、证券营业部筹建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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