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林来摸、傅林生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林东模、傅林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林东模、傅林生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上海嘉定实业(集团)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实业’)1998年年报称公司实现利润7463.58万元,其中利用将以前年度利润计入本期、少计管理费用等手法虚增利润2804.38万元,占利润总额的37. 57%。嘉宝实业1998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林东模、傅林生在审计时,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处罚决定
林东模、傅林生的上述行为构成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在嘉宝实业1998年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林东模、傅林生处以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