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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2003)第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3

施行日期:200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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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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