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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03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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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国家工商管理局

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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