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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03

施行日期:1998-12-0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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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对经纪活动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经纪活动。”

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局

199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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