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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5-11-21

施行日期:1995-11-2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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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交易的批复》(云成复[1994)35号]、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求对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异地上市交易进行复审的请示》[云体改(1994)15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23号]、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同意保山地区永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股票的批复》[1988云银复字第91号]、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地区分行《关于同意云南省保山地区永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50万元个人股票的批复[(90)保地人银发字第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云南省保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800万股,其中国家持股为4000万股,法人持股为1000万股,社会公众持股为18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本次所上市流通的股份为上述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19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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