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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6-09

施行日期:1994-06-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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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江门甘蔗化工厂第四家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批复》[粤联审办(1992)4号]、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江门甘蔗化工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股审(1992)102号]、江门市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荐江门甘蔗化工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异地上市的报告》[江改(1993)9号]、广东省证券委办公室《关于批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3)016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公司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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