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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6-09

施行日期:1994-06-0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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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关于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体改(1992)7号]、广东省证券委、广东省证监会《关于下达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规模的通知》[粤证监发字(1993)028号]、广东省证券委《关于批准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粤证委发字(1993)020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肇庆星湖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26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可以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在国家体改委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期限结束后,方可申请上市交易。

三、该公司已发行的内部职工股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股票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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