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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济宁放射源超剂量照射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7

施行日期:2004-10-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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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济宁放射源超剂量照射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4年10月21日下午5时30分,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华光辐照厂发生两名工作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济宁市金乡华光辐照厂位于济宁市金乡县高河乡,是一私营企业。该辐照厂始建于1994年,为自行建造的静态堆码式辐照装置,辐照源为钴-60,1994年加源7.2万居里,1999年5月又加源4.4万居里,现活度为3.8万居里。

2004年10月21日下午,由于该辐照装置的铁网门安全联锁、降源限位开关、踏板降源装置、三道防人员误入辐照室的光电联锁等六个安全装置及拉线开关全部失灵,放射源未正常回落到井下安全位置,2名工作人员未经监测进入辐照室工作。待发现撤出辐照室时,两名工作人员前后受照时间达10分钟左右,受照人员距离放射源约0.8~1.7米,造成两人受超剂量误照射。受照后不久便出现呕吐症状,受照剂量较大者目前全身红肿、口干、腹部疼痛、视物不清,白细胞下降明显,临床初步判断受照剂量大于10戈瑞。

二、事故发生原因

1.辐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1998)的要求设计,达不到安全要求,在安全联锁装置失效、人员误入等意外情况发生时,放射源不能自动回落到井下安全位置。

2.运营单位管理不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3.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进入辐照室前未进行剂量监测,违章操作。

三、事故处理情况

1.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责令该辐照厂停止生产,查封辐照室,并吊销其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卫监放证字(鲁)015)。

2.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查清原因,查处责任人。

我国目前约有150个辐照装置,其中50个左右小型辐照装置(设计装源活度小于10万居里)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期,普遍存在上述安全隐患。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应结合“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加强对辐照装置的现场检查,严格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单位,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经验收符合要求后,方能继续使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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