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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4-23

施行日期:2003-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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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2月13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4月2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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