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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03]4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08

施行日期:2003-05-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全国招标投标市场有序运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明令废止。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为保证这项工作在我市尽快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广泛开展了宣传、学习工作,加大了对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力度,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全市招投标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目前我市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政出多门、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违法增加审批环节和程序性规定,部门利益较重等。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全市招投标市场秩序,推进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把自相矛盾、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我市实际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招投标领域法制统一,政令畅通。

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原则和法律依据

1、凡政府和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清理范围。

2、《招标投标法》实施前和实施后制定、目前正在执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冲突的,应予修改或明令废止。修改的重点是:含有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违法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超越法定权限以及违法设立招标投标程序性规定的条款。具体修改详见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部门文件附表《有关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所列十四个方面的内容。清理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3、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修改,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法制办具体负责,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经贸委、外经贸局、监察局参加共同完成此项清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根据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清理。

四、清理时间要求和后续管理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市各相关部门将涉及到本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于5月1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第二阶段,5月15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法制办对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或废止意见汇总审核后报省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阶段,公布省清理办的审核意见,公布内容包括废止和修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实施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对于未经清理上报并审核同意的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将视为废止,今后不再执行。

各县(市)区的清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于6月上旬报市政府办公室计划财金处。电话:7876443,传真:7876441附:《有关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二OO三年五月八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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