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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6-05

施行日期:2003-06-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5日

南昌市人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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