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5日
南昌市人大会常委会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6-05
施行日期:2003-06-05
时效性:已失效
经2003年2月25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废止《南昌市村提留乡统筹管理条例》,现予公布。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5日
南昌市人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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