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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12-30

施行日期:200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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