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3]第16号)确定的选择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原则和标准,经过对申办清算行业务的香港银行进行全面评审,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12-24
施行日期:2003-12-24
时效性:已失效
关于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为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2003]第16号)确定的选择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的原则和标准,经过对申办清算行业务的香港银行进行全面评审,并商香港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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