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
陕西省司法局:
你局陕司人字<1982>023号《关于产生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严肃地执行法律,又照顾到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应努力创造条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对目前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同级司法局在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提名,报经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指定作临时负责人。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2-11
施行日期:1983-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司法部关于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产生办法的批复
陕西省司法局:
你局陕司人字<1982>023号《关于产生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严肃地执行法律,又照顾到当前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法律顾问处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应努力创造条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对目前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法律顾问处,可由同级司法局在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提名,报经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指定作临时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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