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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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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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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清收融资中心逾期资金工作小组:
  现就清收融资中心拆借资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银发[1998]291号《关于清理撤销融资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融资中心已停止办理自营拆借业务,进行拆借资金的清理工作,但是目前,一些融资中心的拆出资金来源是人民银行再贷款,并由人民银行向融资中心计收利息。为了保证融资中心收回的资金集中清偿对各金融机构的债权本金,总行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停止计收融资中心占用的再贷款资金利息,包括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通过各种方式给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原资金市场的再贷款、铺底资金(资本金)、会员金的利息。

二、按照银发[1998]291号、银货政[1998]112号、122号和138号文件要求,融资中心原占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拆出资金已拉直为人民银行对其再贷款,再贷款到期后,可继续展期到2000年末,同时,各地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紧清理收回工作。

三、各地要切实按照《关于清理撤销融资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91号)、《关于在人民银行机构改革中继续作好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84号)、《关于融资中心撤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货政[1998]152号)文件要求处理融资中心撤销的人、财、物问题,凡是未清收完毕的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各地应保持其财产、物资完整,不得挪用。

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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