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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再贷款解决山东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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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01-01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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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再贷款解决山东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根据国务院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申请再贷款的请示》(鲁政发[1999]97号)批示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增加你分行再贷款限额25亿元,专项用于你分行辖内山东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再贷款采用由济南市商业银行向山东省政府融资的方式,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济南市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作情况,但对再贷款无支配权,也不体现营业收入,再贷款的具体使用由山东省政府根据农村合作基金会兑付的进展情况决定。

二、再贷款发放必须是在政府所在地的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与承贷的济南市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与地方政府签订借款协议后方可进行。

三、再贷款使用期限为5年,分年签订借款借据。再贷款年利率为2.25%,贷款期内按季结息,并从第二年起分5年偿还本息,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你分行要加强对该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

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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