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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退回原单位重新办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04]1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4

施行日期:200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玉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报送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含明电公文,下同),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玉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不断提高公文办理质量,杜绝报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

二、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报送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

(二)不是领导同志交办或不属紧急、重大、绝密事项而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

(三)多头主送的;

(四)文种使用不当的;

(五)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而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

(六)请示事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七)请示件中一文多事、一事多文或请示事项不具体的;

(八)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九)越级行文的;

(十)未标注签发人的;

(十一)未加盖发文单位印章的;

(十二)请示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不作不规范公文处理,但须作出相应说明。如意见一致,应与有关部门会签或在请示件中说明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原文;如有分歧意见,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调,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件中应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三)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的;

(十四)附件不全或没有必要附件的;

(十五)公文用纸不按规定使用A4型纸的;

(十六)其它情形明显不规范的。

三、办理退文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负责。

对属退文之列的报送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填写《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并加盖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章,连同公文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拟退报送件如属重要紧急公文或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一秘书科请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示后再作处理。

附件: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四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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