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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办发(2004)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8

施行日期:2004-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

(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分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直接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要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必须附上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五)除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领导同志处收到部门直接报送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请示公文,即转市委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未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区党委、政府发文,不得要求各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参加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也不能要求各县区党委、政府向本部门报文。未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县区各部门一般不得越过本级党委、政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市人民政府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二、关于报文内容的要求

(一)正确应用公文文种。“报告”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文种:“请示”是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和帮助解决某事项的文种。凡是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应使用“报告”文种;凡要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要求批准的,应使用“请示”文种。“报告”不得夹带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帮助解决的请示事项。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问题,应坚持一事一议。一件“请示”公文只能向上级机关提出请求就某一方面工作作批示,请求批准某一事项或者请求解决某一问题。请示一个问题,可以提出相关要解决的几个事项,但必须是与同一问题密切相关的几个方面,同时还必须是能给予一次性批复和解决的。不要一文多事,以免增加办理难度,影响办事效率。所上报的公文,附件要齐全。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周年会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发贺信和接见会议代表;各种商业性节庆活动不得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出版的出版物以及周年纪念等,原则上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字。不得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

(三)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举办会议、活动确需邀请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应以书面请示形式按程序分别报批,一般不以请柬形式邀请。

(四)市直各部门在上报要求转发或批转文件的请示时,应同时报送批转、转发通知的代拟稿,并附上文稿引用的有关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要求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应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的会议通知格式代拟会议通知。凡需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部门会议上讲话的,一律在请示的同时附上讲话代拟稿及磁盘。

(五)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文前的协调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请示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按时参加主办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及时提出意见。主办部门向上行文时,如是开会协商意见一致的,要有协办部门负责同志的签字;如是发文征求意见的,要将协办部门的意见一起附上,并说明协调情况;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中必须明确、具体地列出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并附上部门的意见。凡未经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不得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凡本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转发。

三、关于报文时限的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市委、市人民政府(含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委、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和办文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办理过程。

(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临时因公出国(境)的请示件,应按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04]47号)文件要求,须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人签发。如涉及党政主要领导本人的,可采取相互签发的办法,且提前3周时间上报,急件至少应提前10天,并在请示中说明理由。

(三)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阅知;对属于需要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对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并抓紧汇报办理结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拖延不办。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或分别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准备的会议材料,各县区、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并经本级党委(党组)或县长(区长)办公会讨论后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超过时限,以免影响会议准备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在报送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四、关于报送文件份数的要求

(一)报送市委的文件份数:主送“中共南宁市委”的请示送市委办公厅5份,报告送15份;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审批的请示送20份;需要提请市委书记会讨论的送15份。

(二)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份数:主送“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送5份,报告送5份;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审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70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办理事项的反馈情况报告送5份。

(三)报送的文件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份数相同并尽可能装订在一起。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简报、资料分别各送20份。上报文件应当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9月8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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