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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4)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1

施行日期:200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自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通过学习培训,公文处理工作有所改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不能及时回复;有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仍然存在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公文处理的一系列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同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办公厅;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对市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办理时限一般确定为特急件3日内办毕,急件不超过7个工作日,一般件不超过两周。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市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如协办部门不能及时回复、沟通,主办部门可以视其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并在需要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凡不按上述要求呈报市政府的公文(所有公文均要求附电子文档),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三、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四、各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催办工作要予以重视,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具体承办人员要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反馈办文情况,一律不得以领导公出为由拖延办文时间,坚决杜绝拖延、推诿和压误的现象发生。

市政府办公厅将建立报告和通报制度,每季度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并向各部门通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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