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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3-21

施行日期:200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年度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各州、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操作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金 注册时间

主营项目或产品

兼营项目或产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网址

机构代码

在贵州代理或分支机构名称及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性质

税务登记证编号(国税)

税务登记证编号(地税)

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

业务代表人姓名、电话

上年度经营业绩、参与政府采购情况及业绩、供应商及产品所获荣誉简介附文字资料

说明:主(兼)营项目或产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对应

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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