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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抽取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财购[2002]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5

施行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抽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供应商抽取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确保参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抽取是指对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供应商库中抽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 采取政府采购供应商抽取的采购活动,主要包括以下采购方式:

(一)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询价采购;

(四)其他需要限定供应商参与或具有供应商邀请倾向的采购项目。

第五条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与的项目,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第七条 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数量达不到需求数量三倍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需求数量一比三的比例推荐供应商,录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产生供应商名单。

第八条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抽取,于正式发出采购信息的前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共同抽取产生。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参与供应商的抽取,须委托代表人参加。

第十条 随机抽取供应商完成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填写“供应商抽取登记表”,以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在抽取供应商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补抽:

(一)抽取的供应商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招标项目;

(二)抽取的供应商近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暂停参加政府采购处罚的;

(三)抽取的供应商以往有被邀请时无故拒绝参加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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