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0G章:噪音管制(建筑工程)规例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00章第27(1A)条)
〔1996年5月1日〕
(本为1996年第29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瓦砾"(rubble) 指产生自建筑工程的任何种类的碎片或剩余的物料,包括砖块、混凝土、金属、玻璃、木料、塑胶、泥土、石块、竹或玻璃纤维;
"棚架"(scaffolding) 指任何类型的金属、木或竹制的建筑,其目的为提供临时通道至其他建造物或建筑物(不论是否完成)的一部分或多于一个部分;
"敲击"(hammering) 指以物体、工具或表面重复击打任何其他物体、工具或表面;
"模板"(formwork) 指设计用作令注入的液体状态的混凝土、水泥或其他物料,在凝固后形成特别的形状的任何类型的金属、木制或玻璃纤维结构,包括任何结构性支撑物。
(1996年制定)
第3条 建筑工程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内的建筑工程是为施行本条例第6(2)条而订明的。
(1996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条〕
1. 模板或棚架的构筑或拆卸。
2. 装卸或处理瓦砾、木板、钢条、木料或棚架材料。
3. 敲击。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