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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代表人授权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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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0

施行日期:2005-06-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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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8号)的规定,招标项目符合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招标采购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为进一步完善法律程序,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供应商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应同时包括投标和转为其他方式的授权。为此,我们对《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910号)中附件7-3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将“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投标”改为“就(项目名称)的(合同名称)采购(含投标和转为其他方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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