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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财采[2005]30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30

施行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厅内各单位:

《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已经6月27日厅党组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省财政厅聘用中介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厅内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工作,提高中介机构选聘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内各单位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或部署相关工作对聘用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殊情况下需要紧急聘用中介机构的,经厅长办公会审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原则,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机构的评选或者指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招标分为按项目招标和中介机构代理资格招标。

从事工程类的土建、水暖、电气、装饰等的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中介机构的选聘,采用代理资格招标的方式,代理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从事其他方面工作内容的中介机构的招标采用按项目实际需要一次性招标的办法。

第五条 招标活动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招标活动。

厅内有关处室和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的代表以及由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中介机构的投标进行评审。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投标的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厅内各单位拟聘用中介机构,要按照年度预算的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说明聘用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的理由、对中介机构的资格标准的要求并确定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报请厅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厅内各单位制定并由厅长办公会审批后的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提出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进行审核、确认。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对外发布前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的内容、范围、时间要求、对投标中介机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九条 中介机构的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项目工作内容特殊或者对中介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规模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简要载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投标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 开标可按照约定由政府采购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的中介机构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评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结构和资格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的中介机构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的中介机构。

中标的中介机构的投标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且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累计得分最高。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结果,向中标的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中心组织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与中标的中介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规定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聘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定的费用支付方法进行支付。其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由聘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申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由项目单位部分或者全部负担的,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聘用的中介机构。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擅自委托中介机构的,一经查出,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和政府采购中心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并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投标的中介机构采取任何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并取消其二年内参加财政厅组织的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项目投标的资格。

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中标的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取消其二年内参加财政厅组织的财务检查、投资审核、资产评估等项目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的,或者与聘用中介机构的单位及投标的中介机构串通而影响中标结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能公正履行职责而影响中标结果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监管招标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中介机构的审核结论客观公正,投资审核中心接受委托对中介机构提出部门预算工程类的土建、水暖、电气、装饰等的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结论进行确认。投资审核中心工作人员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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