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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5]1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3

施行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区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管,决定更改目前“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政府采购信息由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方式。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直接在北京财政网站发布;区县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在区县子网站发布,系统自动将信息公布在北京财政网站。

二、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子网站刊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工作,保证发布的内容与信息提供者的信息的一致性,并确保在收到公告信息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到网上。

三、各区县财政局应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责任人,明确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并将这些资料通知给各区县相关单位。

四、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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