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1年01月31日修正
第5条 移拨安置省级公务人员之考绩,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12-1条第五条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
台湾当局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1-31
施行日期:2001-06-22
时效性:已失效
民国91年01月31日修正
第5条 移拨安置省级公务人员之考绩,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四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12-1条第五条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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