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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及运作办法」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23

施行日期:2002-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民国91年05月23日修正

第7条 本会基金之管理使用,依下列方式为之:一、存放金融机构。

二、购买公债及短期票券。

三、购置自用之不动产。

四、于安全可靠之原则下,经董事会同意,在基金总额二分之一额度内,转为有助增加本会财源之投资;其基金总额不含设立基金。

前项第三款所称投资,其项目应与私立学校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相同。

第9条 本会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董事长,负责综理会务、主持董事会议,对外代表本会;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

一、机关代表四人至六人: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处代表各一人,直辖市、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私立学校代表六人:由主管机关指定全国性之私立学校、团体推举之。

三、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机关遴选之。

董事任期三年,由主管机关聘任之。期满得连任,以一次为限。其连任方式依前项规定办理;任期届满未改聘前,延长其执行职务至改聘董事就任时为止。

第12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项之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总额过半数之同意,经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第十款依法令所定有关董事会之职权属重要决议事项者,亦同。

本会开会时,各董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17条 本会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本会业务计画及预算书表,应于年度开始二个月前送请董事会审核,并提经全体监察人审议通过后,于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本会会议报告、决算报告及财产清册,应于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送请董事会审核,并提经全体监察人审议通过后,于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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