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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儿童剧场使用管理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93)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894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6

施行日期:2004-12-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台北市政府文化局(93)北市文化三字第093318945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宗旨

台北市立社会教育馆文山分馆(以下简称本馆文山分馆)为服务与提升本市儿童艺术生活水准及人文素养,并提供良好的演艺活动空间,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资格

(一)凡年满二十岁以上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机关、学校,或于国内登记立案之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演艺团体、政府机关、学校等,均得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举办之活动,内容以儿童表演艺术或相关活动为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三、使用方式

(一)场地申请

1.受理时间: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例假日及国定假日除外)

2.送件方式:亲自送件、挂号邮寄或网络送件。

3.收件地点:(105)台北市景美区景文街32号五楼。

4.网站地址:www.tmseh.gov.tw

5.送件内容:台北市立社教馆文山分馆场地使用申请表。

(二)审核:本馆文山分馆于收到完整申请案件经审查程序后通知审核结果。

四、演出取消与档期变更

(一)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如天灾、战争、元首国丧、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艺术家死亡、重病或设备故障),因而导致节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确实无法如期演出者,相关已缴费用由本馆无息退还,或申请单位得与本馆重议档期,但非前述因素则已缴之费用不予退还。

(二)档期变更:如已申请使用之档期需变更时,应于使用日前四十五日提出申请,并缴交档期变更异动费500元正,始得办理。

(三)增加场次:如需增加场次时请先向本分馆提出申请,如于上班时间请当日缴费;如已逾下班时间则应具结切结书,并于下一个工作天前补缴费用。

(四)有关节目取消或变更后之票务及其它相关事宜应由申请单位负责。

五、损害赔偿

(一)申请人对于租用之场地应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并保持清洁。一切之器材、用具、装置、机器与其它设备,如有任何损毁或故障,本馆文山分馆得评估损失情形要求申请人负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人作场地布置时,应先知会本馆文山分馆取得同意后始得为之。使用本馆文山分馆设备公物应爱惜维护并严守申请使用时间,未经本馆文山分馆同意,不得以浆糊、胶水、铁钉、图钉等物使用于场地内之墙面、地板及有关设备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启用灯光、音响、舞台吊具及私自架设各项器材、接电,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损毁,申请人应负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于使用期限届满时,应归还使用之场地及设备,并回复原状。留置物概视同废弃物。申请人同意授权本馆文山分馆任意处理,因此所产生之费用由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应由申请人负责补足。

六、票务

(一)申请人于办妥使用手续后方得印制票券发送。

(二)申请人应依本馆文山分馆之席位印制及发行票券。

(三)使用本馆文山分馆儿童剧场场地,需印制入场券。其入场券由申请人依规定完成程序后,将券样送交本馆文山分馆备查,并不得私设座位,入场人数不得超出座位表数量。凡属赠票方式演出者,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其入场券须于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馆文山分馆验章方始有效。如有重号发生,应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四)使用本馆文山分馆儿童剧场场地所制之入场券,应印入下列事项:

1.每人一券,凭票入场,对号入座。

2.儿童入场请依主办单位规定执行之。

3.演出前三十分钟开始入场,演出时请停止进出场,中场休息再开放入场。

4.服装整齐,请勿穿着汗衫、拖鞋、木屐进场。

5.肃静整洁。

6.非经允许请勿录音、录像与摄影。

7.禁止使用行动电话及其它电子通讯设备,以免影响他人权益。

七、录音、录像与摄影

(一)申请人经本馆文山分馆同意得自备人员器材于剧场内从事录音、录影或摄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如有发生违反以上之行为时,申请人应自负一切责任。若因而导致本馆文山分馆遭受任何损害赔偿请求时,申请人亦负责一切赔偿相关费用。

(二)申请人从事录音、录像或摄影等器材之架设与行为,必须事先与本馆文山分馆工作人员共同会勘,并保留适当之座位,避免妨碍观众权益与走道安全,并应于观众入场前完成所有准备事项。

(三)申请人使用本馆文山分馆如有电视转播、自备音响、自架灯光与线路、或有个人或团体作现场录像等情事,应于事前与本馆协调,如须使用本馆文山分馆设备请于协调会提出。

(四)本馆文山分馆代为定点录音者,应于申请表上列明,惟用途仅适合做节目演出纪录之用,请自备空白媒体如录音带,录制乙份为限。

八、技术相关事项

(一)未经许可,不得于本馆文山分馆内、外擅自安装任何电器及外加电力。

(二)具危险性或妨碍走道畅通之物品,本馆文山分馆得随时要求申请人移出。

(三)非经本馆文山分馆同意,不得进入控制室等工作区域,或操作本馆文山分馆任何设备与器材,情节重大者,本馆文山分馆得终止申请人场地之使用,因而衍生一切责任、损失与赔偿,一律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四)以上各项规定请使用者配合,若有特殊的状况与需求,必须于技术协调会议中提出。

九、收费标准:如收费基准表

十、缴费申请人于接获本馆文山分馆同意使用通知,应于本馆指定期限内办妥缴费事宜,并依「收费基准表」之规定缴纳场地使用保证金新台币4,000元及预缴30%场地使用费,逾期者视同放弃,余款并于使用日三十日前缴清。申请人所缴之保证金,俟使用后归还所借物品,并将场地回复原状,经本馆文山分馆检查通过后,无息退还;申请人依本要点应负损害赔偿义务时,本馆文山分馆得自保证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并予追缴。

十一、前台服务与管理

(一)为维护观众权益与尊重演出者,节目开演后,本馆仅俟中场休息时开放观众入场。

(二)未经本馆文山分馆同意,不得于本馆任何区域贩售、展示或致赠观众物品、食物或饮料。

(三)经同意贩售或赠予与该节目有关之物品者,应在本馆文山分馆所允许之位置,惟须确保场地之清洁及恢复原有之摆设。

(四)本馆文山分馆提供大海报张贴及放置小海报、文宣品之位置,供一般民众索取服务,请申请人主动提供俾利宣传。

(五)场地使用期间之安全维护及公共秩序有关事宜,应由申请人会同本馆文山分馆协调处理。

十二、使用时间规定

本馆文山分馆儿童剧场使用时间规定如下:

(一)上午八时三十分至十二时三十分。

(二)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

(三)晚间六时三十分至十时三十分。

(四)每场次以四小时为一基数,未满四小时以四小时计算。

(六)使用超过晚间十一时,以每小时为一时段,未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

十三、其它

(一)本馆文山分馆儿童剧场于下列设备保养日不对外开放。

1.月保养:每月原则一日。

2.年保养:每年连续二日。

(二)场地之预订于一年内有效。

(三)场地预订之后,如中途放弃使用,已缴之费用概不退还,但本馆文山分馆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收回使用时,得于演出前四十五日通知申请人改期。如无法改期者,无息退还所缴之费用,申请人不得有异议并抛弃任何赔偿请求权。

(四)场地同意使用后,如无法如期使用,原场地应交回本馆文山分馆另行处理,不得私自转让。

(五)儿童剧场可容纳之观众席共二四○个座位。

台湾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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