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订定「国立编译馆为民服务工作实施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7

施行日期:2004-12-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国立编译馆第211次馆务会议通过订定发布全文9点

壹、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执行业务,应在合法范围内积极主动提供民众便捷服务。

二、为民服务工作以简化程序、整理修订法规、缩短作业流程、简化申请书表、运用科技信息、改善服务形象、有效处理人民申请、陈情案件及树立正确服务观念为主要内容。

三、各单位为民服务工作,由秘书室统筹规划、协调及考核;各单位主管负责计划推行;各单位同仁负责执行。

贰、规划方面

一、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改善服务环境,成立「国立编译馆加强为民服务工作督导小组」,各单位主管为小组成员,由秘书室负责幕僚工作,订定为民服务工作计划,并配合施政计划,依据为民服务的基本概念、架构及推动方向全力推展,并督导所属同仁据以推行。

二、各单位各年度为民服务工作计划,内容应具体确实,订定执行进度,追踪列管,并定期检讨评估。

三、各单位主管应依据业务需要,选择与民众关系密切或待解决之问题,订定计划调查研究,或督导所属同仁进行研究,研提具体创新建议,参采实施。

四、各单位应定期办理民众意见调查,了解民众意愿,并应重视有关为民服务工作之舆论反映与建议,以为业务改进之参考。

五、各单位对于推行为民服务工作之措施有所改进或变更者,应运用科技信息,加强报导。

叁、执行方面

一、各单位处理人民申请、陈情案件,应本科学管理方法,善用信息科技,提供民众便捷服务。

二、各单位对于人民申请、陈情事项须具备之证件、申请程序、办理时限、审核权责及规费等,应明确规定;业务有关之标准作业程序,并应编订工作手册。

三、各单位对于不符规定或手续之申请、陈情案件,应一次通知补正;并得斟酌情形,采行电话或通讯方式,办理申请、陈情案件。

四、人民申请、陈情案件涉及二个以上单位之职掌时,得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订定程序时限会同办理。

五、各单位对于为民服务工作之处理程序、工作方法、申请书表等,应订定计划,定期检讨,简化改进,积极提高行政效率。

六、各单位对于人民申请、陈情案件,应审慎处理,详实函复,在适法范围内,确保民众权益。

七、各单位应加强落实为民服务观念,积极改善服务态度及电话礼貌。

八、不定期举办服务及礼貌讲习训练,俾能提升服务品质。

肆、考核方面

一、依据「教育部为民服务不定期考核工作计划」,各单位应不定期自我评鉴,并由秘书室就舆情反映及业务需要,不定期考核各单位为民服务工作情形,其平时考核成绩,并入年终考核参采。

二、各单位主管对所属同仁为民服务工作态度,应切实督导,并加强平时查证工作,其平时绩效,并入年终考核参考。

伍、奖惩方面

一、秘书室对各单位推行为民服务工作绩效优良者,公开颁奖表扬,并由其单位主管分别予以奖励;为民服务绩效不彰者,应由单位主管切实辅导改进。

二、各单位主管对所属同仁推行为民服务工作,具有卓越绩效或创新方法可资示范者,得签请馆长核定提考绩委员会叙奖。

陆、附则

一、秘书室得依据本要点,订定有关规定。

二、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并奉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