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订定「国立编译馆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

发布部门:台湾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7

施行日期:2004-12-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国立编译馆第211次馆务会议通过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国立编译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加强为民服务,有效处理人民陈情案件,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人民陈情案件」,系指人民对行政兴革之建议、行政违失之举发或行政上权益之维护、或其它相关事项。以书面或电话向本馆提出之具体陈情。

三、人民陈情得以书面(含电子邮件及传真)、电话为之。均应载明具体陈诉事项、姓名、身份、联络方式(包括电话、住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

四、人民陈情案件经本馆受理后,依人民陈情案件处理作业流程办理(如附图),属书面者,应送收发室登记、区分,再依陈情内容分发各相关业务组室办理,其期限于收文日起十天内,妥适答复。属电话者,如案情简单,可以立即答复,即由承办人员妥适答复;如案情复杂未能立即答复,建议提出书面,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五、本馆答复人民陈情案件时,应针对案情内容叙明具体处理意见,以简明、肯定之文字答复陈情人,并副知相关机关。

六、人民陈情案件应列入「项目」管理,并定期分析、检讨,提出改进建议供参采。

七、人民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馆得依分层负责权限规定,不予处理,但仍登记,以利查考。

(一)无具体内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三)经查证所留姓名、住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者。

八、人民陈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本馆应予保密。

九、本要点经馆务会议通过,并奉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台湾当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