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五日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在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原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总险字[79]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9-09-01
施行日期:1979-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八月十五日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在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原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国家劳动总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