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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可否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总险字[79]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9-09-01

施行日期:1979-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八月十五日的来函所询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答复如下:

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在缓刑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原来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继续享受。

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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