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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过矽尘作业的精简职工现查出患有矽肺病的待遇问题

发布部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79)劳总险字3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9-12-31

施行日期:197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劳险字(79)254号函收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的职工,精简后又在社队举办的小煤窑中从事过矽尘作业的,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60号函的规定处理。但该函中所说的“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应改为“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

二、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的职工,精简后没有再从事矽尘作业,现检查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者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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