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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卫生部、商业部、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解决西藏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的生活物资供应及家庭困难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9-12-24

施行日期:1979-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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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今年2月1日在《关于抽调干部支援西藏和在藏干部内返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对现在藏工作而家在内地的干部的家庭情况,普遍进行一次了解。对确有实际困难的要认真解决,给予热情的关怀和照顾,使他们安心建设西藏。六月份,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又联合派工作组去藏做了调查。根据自治区党委和广大干部的要求,对进一步解决好在藏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及家庭困难等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在藏干部回原籍或原工作所在地区休假、治病无住处时,凭西藏县以上单位证明信,请当地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门热情接待,积极协助安排住处,按规定收费。

二、在藏干部因病需要回内地治疗时原则上应回原派出省、市,确需到北京、上海治疗时,凭西藏自治区卫生局的介绍信,到京、沪以外地区治疗的凭西藏地一级卫生局的介绍信,由当地卫生部门指定医院就医。休假期间如发生疾病,凭西藏县以上单位证明信件或工作证就地医治。卫生医疗单位应尽可能给予方便和照顾。

三、在藏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凭西藏县以上单位证明信,交全国通用粮票,根据当地供应的粮食品种比例供应粮、油;根据当地标准供应副食品和燃料。

四、在藏干部直系亲属(父母、爱人和子女)在内地者,他们的升学、参军、就业和住房等问题,应和当地干部的家属、子女同样对待。对夫妇均在藏工作,其子女寄居在亲友家的,应依据户口关系帮助他们解决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等问题。

在青海高寒地区工作的干部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的生活物资供应及解决家庭困难等问题,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在西藏和青海高寒地区工作的工人回内地休假、治病期间的生活物资供应及解决家庭困难等问题,也可参照此通知精神执行。

中央组织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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