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6-05-24
施行日期:2006-05-24
时效性:已失效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劳动监察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